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法字第9號聲請人 周漳炎 代理人 洪安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民雄鄉大士爺廟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民雄鄉大士爺廟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民雄鄉大士爺廟之董事,該財團法人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提請第10屆第15次董監事聯席會決議,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民雄鄉大士爺廟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拓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