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俊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林慧英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