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0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80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戊○○相對人即債務人長貫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捌萬捌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伍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