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0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於96年10月26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張文俊法官郭顏毓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