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3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乙○○輔佐人即被告之兄甲○○
號8樓選任辯護人 王令冠 律師
金學坪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乙○○因被訴殺人未遂案件,現由鈞院審理中,茲因與被害人臨時衝突發生爭執造成傷害事件,而因被告身罹憂鬱症,且此案亦遭被害人家屬十幾人圍毆致重傷需交保就醫以免病情惡化,以保生命安全,並願屢傳到庭候訊,絕無逃亡之虞,懇請保外就醫而請求交保云云。
二、按被告因涉犯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在案。
三、經查:被告所涉殺人未遂案件,現仍在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九四五號案件審理中,且被告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收容人(即被告)主訴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入所前曾遭人毆打,九十六年一月四日經醫師診療後,其左眼及左小腿淤傷逐漸改善,另主訴有憂鬱症病史,醫師開立藥物治療中,依目前病況尚屬穩定,將轉介特約精神科醫師診療。」,此有臺灣臺北看守所九十六年一月八日北所衛字第○九六○○○○○一六號函在卷可查,是依被告目前之狀況,顯無保外就醫之必要,準此,被告以其與被害人臨時衝突發生爭執造成傷害事件,而因其身罹憂鬱症,且此案亦遭被害人家屬十幾人圍毆致重傷需交保就醫以免病情惡化,以保生命安全,並願屢傳到庭候訊,絕無逃亡之虞,懇請保外就醫而請求交保云云,並無理由,而其聲請亦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情事,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林怡秀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