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3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被告 呂紹強 (即 呂學隆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2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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