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 楊士賢 被告 張邱阿招 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拆屋還地,訴之聲明第2項則係依據民法第792條規定請求被告容許原告之鄰地使用權,顯係以一訴主張兩項訴訟標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200元(計算式:7,700×6=46,200);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並未陳報其所有之利益,而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165萬元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69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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