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4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陳竣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連成 、 許瑞麟 、 許家嘉 、 許容榕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暨其上25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