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素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素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素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各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聲請書誤植判處有期徒刑,應予更正)2年2月及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