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小字第171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徐健銘
被   告  邱靖恩邱健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
壹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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