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6號原告 洪黃敏芳 被告永平禪寺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平禪寺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占用原告與其他共有人所有桃園市○○區○街○段0000地號土地(占用面積如土地複丈成果圖,共30.16平方公尺),應判命被告等給付承購土地之價款及使用土地數十年相當租金之賠償金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被告等占有之系爭土地之價額計算之,而使用土地數十年相當租金之賠償金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44,664元(30.1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7,900元/平方公尺=1,444,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