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187號債權人 余明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靖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林靖晏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依匯款憑證收款人戶名為陶源茗有限公司)㈡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息,以法定利率5%
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