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180號債權人 葉枝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宥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黃宥豪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
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發票人為祥發旅行社有限公司,如欲變更債務人為祥發旅行社有限公司,請補具體敘明對其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㈡如祥發旅行社有限公司為債務人,因祥發旅行社有限公司
業於105年8月30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8285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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