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74號上訴人 陳惠邨 訴訟代理人 李東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松男 等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97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7萬6427元(如附註所示),本院前於103年7月16日以103年度補字第2150號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83萬4553元,係誤認原告即本件上訴人就本件共有物之應有部分為2/240所致,原告應有部分實為1/15。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132元,原告已繳9140元,第一審裁判費尚不足5萬7992元,原告即本件上訴人應予補繳。
(二)另原告即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6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此部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鍾惠萍【附註】①{(2600×33831)+(12100×390)+(12100×270)+(
2600×1583)+(10500×8)}=000000000②000000000×1/15=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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