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 林寶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讚福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10,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43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5,9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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