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089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金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補行動上網799手機優惠型申請書(貴公司所附為989A型+無限66+700來電答鈴)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