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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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字第72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温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 簡溫福 」之記載,皆應更正為「簡温福」。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簡溫福」之記載,顯係「簡温福」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皆更正為「簡温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