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151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102年度簡字第3404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陳佳君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