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234號聲請人 邱楊貴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邱楊貴香歷次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 謝明昇 之二順位繼承人 潘美芳 及其生父 潘俊嘉 、養父 潘必財 歷次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