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223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楊良信 債務人 郭菁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七七計算之利息,暨收取新臺幣壹佰參拾玖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