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2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崑 猛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逢源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更正債務人為「逢源食品有限公司」。
三、查債務人逢源食品有限公司已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故請提出逢源食品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陳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以公司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併陳報清算人或(全部)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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