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0786號債權人皇家大庭院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文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家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葉家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二、請釋明葉家福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鎮區○○路平鎮段355巷7弄10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