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7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陳建國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紹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壹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三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