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9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