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9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丙○○間因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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