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29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因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0二九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玖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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