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石哲豪 兼法定代理人 石國棟 法定代理人兼追加被告 張秀卿 追加被告 吳廣霖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雪雷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王妹玉 訴訟代理人 王滇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於言詞辯論前,由受命法官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岱霖
法官李蓓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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