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埔交簡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埔交簡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埔交簡字第260號被告 張文傑 上列被告因99年度審埔交簡字第260號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林依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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