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 陳清白 被告 劉泰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4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永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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