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東簡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五О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收受贓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二人年輕識淺,均因一時貪念,其二人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損害、犯後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林卉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