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一六號
原告戊○○○
丁○○己○○乙○○兼右四人訴訟代理人甲○○住
居被告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李昆曄
法官黃明展法官魏于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