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21號聲請人即被告 汪信宏 指定辯護人 謝淑芬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信宏提出新臺幣參拾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鎮○○街○號7樓之4,且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運輸第一級毒品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部分犯嫌,認其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無法具保以停止羈押,又有共犯在外逃亡未緝獲等情,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勾串共犯之虞,於民國
103年1月28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而於103年3月21日解除禁見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欲減輕家中經濟壓力,請准予以新臺幣15萬元交保云云。
三、經查:被告涉犯上開罪嫌,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共同被告指證在卷,且有扣案毒品可參,堪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確屬重大,且被告所涉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起訴書所列多次運輸第一級毒品犯嫌,依其所涉重罪件數及刑度甚高,罪責極重,參諸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又被告於偵查中、移審本院受訊問時僅坦承部分犯嫌,顯有事實足認被告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恐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虞,若非將被告予以羈押,顯難冀求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之順利進行,而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惟審酌本案審理進度、被告犯罪情節及比例原則等情,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同時予以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衡酌被告所犯罪名、家庭狀況及其資力等節,認保證金額以30萬元為適當,爰准許被告於提出30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如主文所示之址,且限制出境、出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張宏明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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