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40號聲請人 王雯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安慶 間聲請履行勸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4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顏惠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