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 吳勇慶 被告朝皇宮法定代理人 李中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1萬6,192元【計算式:291.84平方公尺(原告主張遭被告占用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合計之面積)×2萬1,300元/平方公尺(上開2筆土地112年公告現值均為2萬1,300元/平方公尺)=621萬6,192元(見本院112年度南司調字第302號卷第41至49頁)】,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2,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