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426號債權人青年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界方 非訟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思涵朱克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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