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423號債權人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永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新翰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
二、經查債務人之原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應補正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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