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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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原交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德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
4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德吉於民國110年12月19日下午3時許起至同日晚間9時許止,在桃園市復興區奎輝里某部落飲用米酒後,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未待體內酒精消退,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20)日凌晨1時30分許,自桃園市○○區○○路000號之桃園國軍醫院,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欲返回桃園市復興區某處。嗣行經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前,因行跡可疑,遭警攔檢並執行酒駕稽查,復於同日凌晨2時53分許,檢測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高達每公升0.73毫克,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11年2月19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7頁)。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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