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無主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於民國107年
1月23日及同年2月26日,分別查獲不明人士投寄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即MDA)等物之航空包裹,有法務部調查局107年2月8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107年3月30日調科壹字第10723203170號鑑定書正本、影本在卷可稽,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藥錠及破碎錠狀檢品2包,經檢驗後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MDA、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7年2月8日調科壹字第10723201380號及同年3月30日調科壹字第10723203170號鑑定書附卷為憑(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8815號卷第39、41頁),確屬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因該管制毒品與其包裝袋在物理上無法析離,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一│含有第二級第82項毒品MDA成分之藥錠1包及其包│││裝袋(驗後淨重4.06公克,空包裝重1.19公克)│├──┼──────────────────────┤│二│含有第二級第82項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成│││分之破碎藥錠1包及其包裝袋(驗後淨重3.10公克│││,空包裝重1.26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