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沙小字第664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
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二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