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3號原告 蔡佳玲
蔡沛耘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韻任 律師被告 林育翰
傑隆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立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38號(即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8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冠宜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