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0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蕭傑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八‧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蕭傑駿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元,並訂立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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