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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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96號附民原告 張善淳 送達代收人 葉東榮 被告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為榮 被告陳為榮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7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列原告對上列被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程欣儀法官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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