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179號上訴人 廖正焜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 律師被上訴人 古捷義
古語婕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劉佳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表,應更正補附如後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陳月雯法官蕭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強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