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87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靖芳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瑞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589,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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