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33號債權人 林珊羽 上列債權人林珊羽聲請對債務人 許家寅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許家寅之戶籍業經遷至彰化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顯屬為債務人送達處所不明而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