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0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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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 新北 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103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育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659號、第1660號、偵字第179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游育騰犯附表一所示之罪,處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事實
一、游育騰明知其並無以合法取得之金錢給付機車維修費之意願,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11日12時許,在 劉姝郁 經營之佳晉機車行(址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委請劉姝郁維修其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機車,使劉姝郁陷於錯誤,誤認游育騰有以合法取得之金錢給付機車維修費之意願,進而同意提供維修機車之服務。然游育騰並未當場給付機車維修費,而訛稱:要用匯款方式給付機車維修費,請劉姝郁提供收款帳戶云云,使劉姝郁更加誤認游育騰確有以合法取得之金錢給付機車維修費之意願,遂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提供其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予游育騰。嗣游育騰並未以合法取得之金錢給付新臺幣(下同)10,600元之機車維修費(游育騰另以附表二編號1、2所示詐欺取財犯行,致附表二編號1、2所示告訴人給付附表二編號1、2所示款項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詳下述),即於同年月12日12時許,至佳晉機車行牽取維修完畢之前開機車並離去,因此詐得劉姝郁提供之有償機車維修服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二、游育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對於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施以附表二所示詐術,致附表二所示告訴人陷於錯誤而給付附表二所示款項至附表二所示銀行帳戶,游育騰因而得手附表二所示匯款金額之款項。
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游育騰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037號卷<下稱本院易字卷>第74頁至第75頁、第88頁至第89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劉姝郁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506號卷<下稱偵字第10506號卷>第15頁至第17頁、第19頁至第21頁)。
(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被告與告訴人劉姝郁於「Line」之對話訊息畫面照片、被告提供給告訴人劉姝郁之匯款證明照片、被告至佳晉機車行修車之現場監視器畫面照片、被告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字第10506號卷第47頁至第48頁、第55頁至第57頁、第59頁至第62頁、第62頁至第63頁、第165頁至第166頁、第167頁)。
(四)附表二所示供述及非供述證據(所在卷頁如附表二所示)。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論罪部分
1、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可具體指明之財物,後者則指前開財物以外之其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無法以具體之物估量者而言(如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127號刑事判決意旨)。查被告於事實欄一所詐取之行為客體,為無償獲取告訴人劉姝郁提供之機車維修服務,此乃有價勞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並非可具體指明之財物,參照上開說明,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339條第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云云,尚有違誤。
2、被告於事實欄二係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臉書社團網頁,並在該網頁刊登附表二所示不實拍賣貼文,因臉書社團為公開社團,故被告所為自係向任何瀏覽該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施以詐術,屬向公眾散布而對其等施詐,故核被告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339條第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云云,亦有違誤。
3、起訴書就被告本案所犯法條有前揭違誤,業如前述。惟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業已更正本案起訴法條(見本院易字卷第89頁),因公訴人所為更正係在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性範圍內,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本院自應審理公訴人更正後之起訴犯罪事實,且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又本院於審理程序時業已告知被告更正後之罪名(見本院易字卷第71頁至第72頁、第82頁),復就被告詐取機車維修服務、在網路上刊登不實拍賣貼文而向公眾施詐之犯罪事實為實質之調查,並就相關卷證資料顯出於審判庭,命被告表示意見,被告就前揭犯罪事實,亦有所答辯及辯護(見本院卷第88頁至第89頁),於其被訴事實,得以充分加以防禦,尚無虞軼出其防禦權之範圍,而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併此指明。
(二)科刑部分爰審酌被告以事實欄一所示手段詐取告訴人劉姝郁提供之有價勞務,實際詐得免付機車維修費之財產上利益,造成告訴人劉姝郁無端蒙受付出勞務而未取得對價之損失,實屬不該;又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金錢,竟於數月時間內多次利用網際網路在臉書社團網頁刊登不實拍賣貼文,圖謀以網路詐騙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已混淆廣大消費者認知,侵害社會交易秩序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亦可見其不知何謂誠信交易,價值觀念顯有嚴重偏差;復考量告訴人劉姝郁及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因被告本案犯行受有未取得維修機車對價即10,600元及附表二所示匯款金額之財產上損害;再被告於偵查中就事實欄一、二(即附表二編號1、2)部分坦承犯行、就事實欄二(即附表二編號3至5)部分否認犯行,辯稱其並未刊登不實拍賣貼文云云,迄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才坦承犯行,又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劉姝郁及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成立和解,亦未賠償該等告訴人所受損害,犯後態度難謂良好,暨被告自陳未婚無子之家庭環境、入監前擔任修車師傅、月薪約3萬多元之經濟狀況、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易字卷第90頁)、輕度智能障礙之身體健康狀況,此有被告提供之身心障礙證明在卷可查(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62號卷第31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所犯事實欄一所示之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被告於事實欄二所犯均屬詐欺取財犯罪,且行為態樣相仿、手段相近,所侵害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參酌被告此部分獲得之一定程度不法利益,爰就被告如事實欄二所示犯行之宣告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之理由被告因事實欄一所示犯行而詐得告訴人劉姝郁提供之有價勞務,實際詐得免付機車維修費10,600元之財產上利益,此屬被告於事實欄一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又被告因事實欄二所示犯行而分別實際獲有犯罪所得(金額詳如附表二「匯款金額欄」所示),上開犯罪所得均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所定之情形,自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所犯事實欄一、二所示之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慈儀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郭智安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表一】編號事實欄罪名、宣告刑及沒收1一游育騰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二(附表二編號1)游育騰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8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二(附表二編號2)游育騰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二(附表二編號3)游育騰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二(附表二編號4)游育騰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二(附表二編號5)游育騰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詐欺時間告訴人詐術方式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款方式匯款金額(貨幣種類:新臺幣)收款帳戶證據1109年9月11日13時28分許 林冠廷 被告明知其並無出售機車排氣管之意願,仍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然後以暱稱「JuFengge」在臉書社團「JET車系俱樂部」之「二手買賣版」刊登欲出售機車排氣管之貼文,以此方式對公眾散布不實出售貼文。林冠廷瀏覽到前開不實貼文後,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乃使用即時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被告聯繫交易內容,致其更加確信被告有出售機車排氣管之意願,乃依約匯款至被告指定之收款帳戶。109年9月11日15時25分許全家超商宜蘭二城店(址設: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自動櫃員機匯款4,800元本案華南銀行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林冠廷於警詢時之指證(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506號卷第31頁至第39頁)。2、華南銀行109年10月13日營清字第1090028742號函檢送之劉姝郁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第41頁至第45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同上偵卷第51頁)。4、台新銀行轉帳收據(見同上偵卷第99頁)。5、告訴人林冠廷、暱稱「 尤錦峰 」、「JET車系俱樂部」之「二手買賣版」之臉書首頁及網址、被告與告訴人林冠廷私訊訊息、告訴人致電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畫面照片(見同上偵卷第103頁至第149頁)。6、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礁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同上偵卷第151頁)。2109年9月11日14時許 鄭翔恩 被告明知其並無出售機車排氣管之意願,仍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然後以暱稱「JuFengge」在臉書社團「JETS/SR改裝、交流買賣版(sym零件、商品交易)」之刊登欲出售機車排氣管之貼文,以此方式對公眾散布不實出售貼文。鄭翔恩瀏覽到前開不實貼文後,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乃使用「Messenger」私訊被告聯繫交易內容,致其更加確信被告有出售機車排氣管之意願,乃依約匯款至被告指定之收款帳戶。109年9月11日14時52分許中華郵政楠梓亞洲城郵局(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自動櫃員機匯款4,500元本案華南銀行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鄭翔恩於警詢時之指證(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506號卷第27頁至第30頁)。2、華南銀行109年10月13日營清字第1090028742號函檢送之劉姝郁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第41頁至第45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同上偵卷第49頁)。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同上偵卷第67頁)。5、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偵卷第69頁)。6、暱稱「尤錦峰」之臉書首頁及網址、被告與告訴人鄭翔恩私訊訊息畫面照片(見同上偵卷第73頁至第97頁)。3109年9月30日某時許 莊哲 亦被告明知其並無出售機車排氣管之意願,仍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然後以暱稱「JuWeiWei」在臉書社團「JETPOWER/JETS1不私買賣中心」之刊登欲出售機車排氣管之貼文,以此方式對公眾散布不實出售貼文。莊哲亦瀏覽到前開不實貼文後,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乃使用「Messenger」私訊被告聯繫交易內容,致其更加確信被告有出售機車排氣管之意願,乃依約匯款至被告指定之收款帳戶。109年9月30日19時16分許不詳自動櫃員機匯款4,000元 林信榮 申辦之中國信託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國信託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莊哲亦於警詢時之指證(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017號卷第35頁至第36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同上偵卷第37頁至第38頁)。3、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同上偵卷第45頁)。4、中國信託109年11月3日營清字第109224839277218號函檢送之林信榮申辦之中國信託帳戶客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第49頁至第53頁)。5、暱稱「 呂豪瑋 」之臉書網址、被告與告訴人莊哲亦私訊訊息畫面照片(見同上偵卷第57頁至第67頁)。6、台新銀行轉帳收據(見同上偵卷第83頁)。4109年10月7日22時40分許 戴哲楷 被告明知其並無出售機車排氣管之意願,仍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然後以暱稱「呂豪瑋」在臉書社團「JETS/SR改裝、交流買賣版」之刊登欲出售王董後扶手之貼文,以此方式對公眾散布不實出售貼文。戴哲楷瀏覽到前開不實貼文後,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乃使用「Messenger」私訊被告聯繫交易內容,致其更加確信被告有出售王董後扶手之意願,乃委由不知情之友人依約匯款至被告指定之收款帳戶。109年10月8日8時37分許統一超商銓國店(址設:新竹縣○○市○○○路000號)自動櫃員機匯款1,600元本案中國信託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戴哲楷於警詢時之指證(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62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2、「JETS/SR改裝、交流買賣版」之臉書首頁及網址照片(見同上偵卷第41頁)。3、中國信託109年11月2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75722號函檢送之林信榮申辦之中國信託帳戶客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第63頁至第67頁)。5109年10月29日某時許 陳士右 被告明知其並無出售機車排氣管之意願,仍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然後以暱稱「LuRuiyi」在臉書社團「JETPOWER/JETS1不私買賣中心」之刊登欲出售機車排氣管之貼文,以此方式對公眾散布不實出售貼文。陳士右瀏覽到前開不實貼文後,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乃使用「Messenger」私訊被告聯繫交易內容,致其更加確信被告有出售機車排氣管之意願,乃依約匯款至被告指定之收款帳戶。109年11月3日21時2分許不詳網路銀行匯款1,000元林信榮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陳士右於警詢時之指證(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62號卷第43頁至第45頁)。2、暱稱「LuRuiyi」臉書首頁及網址、網路銀行匯款收據、「JETPOWER/JETS1不私買賣中心」之臉書首頁及網址、被告與告訴人陳士右私訊訊息畫面、告訴人陳士右所收到之鑰匙圈照片(見同上偵卷第47頁至第61頁)。3、國泰世華銀行109年11月2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83115號函檢送之林信榮申辦之中國信託帳戶客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見同上偵卷第71頁至第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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