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VOXUANHOAN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謝佩欣附表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302專戶 黃美麗 台灣銀行宜蘭分行VOXUANHOAN110年8月12日15,545元G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