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506號
原   告  鍾惠如
被   告  王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
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之「(二)又上開函背面亦有
遭被告書寫疑似咒與之不明意義文字黏貼在原告所居住之處所一
樓電梯與布告欄間牆壁上,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之記載,應
刪除。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第一行第21字起有關「及在
黑函背後書寫咒語之不明文字黏貼在原告住處一樓電梯與布告欄
間牆壁」之記載,應刪除。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之(一)第三行第11字起有關
「及在黑函後面書寫咒語黏貼於原告住所一樓電梯與布告欄間牆
壁」、第六行第2字後自」起有關『、「被告有在黑函背面書寫
咒語放置原告住所一樓電梯與佈告欄牆壁」等節』、第十六行第
25字起有關『至於「被告有在黑函背面書寫咒語放置原告住所一
樓電梯與布告欄牆壁」乙節,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加以佐證,
依法自難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即難信實
。』之記載,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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