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 歐安民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簡○○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55元【計算式:澎湖縣○○鄉○○○段○○○○號公告現值1,3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7.965㎡=10,3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