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依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耳環壹對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依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之耳環1對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書誤載為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應予更正),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沒收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而於同年12月15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則本於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予優先適用,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之規定。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王依婷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89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3月20日 橋檢俊 而106緩護命127字第27811號通知函、法治教育心得回饋單、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執行通知單及報告書附卷可參。又前開案件扣得耳環1對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鑑定證明書1份(見警卷第17頁)在卷可憑,堪認扣案耳環1對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本院審核認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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